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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二號

原告
上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陸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捌萬玖仟叁

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零陸佰

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童來好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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