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八號
- 原告
- 張文彥即豐達工程行
- 被告
- 大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丁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提出異議者,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支付命令聲請費於即為本件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吳森豐~B 法 官 許蕙蘭~B 法 官 李東柏
~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