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九號
- 原告
-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百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中縣霧峰鄉○○村○○路一九四巷七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家瑛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