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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九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九號

原告
育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芝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被告
台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官田鄉○○路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銘洲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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