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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律師

        邱玲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駱莉雯、江建畿、蔡政勳到庭及提出對大仁公司之貨款確無法獲償之證明)(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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