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 原告
-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慶海律師
邱玲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駱莉雯、江建畿、蔡政勳到庭及提出對大仁公司之貨款確無法獲償之證明)(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