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江信賢律師 蔡文斌律師 蔡麗珠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律師 邱玲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駱莉雯、江建畿、蔡政勳到庭及提出對大仁公司之 貨款確無法獲償之證明)(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