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 原告
- 九如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金柱
- 被告
- 迦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寶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迦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一九○三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六千四百八十九元,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