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四號
- 原告
- 挺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和
- 被告
- 帛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國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蘇 正 賢~B法官 孫 玉 文~B法官 楊 佳 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