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七號
- 原告
- 長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多生活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零叁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捌拾伍萬零壹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伍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