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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三號

原告
柚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被告
莒晟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台灣豐生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既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耀門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下午十五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

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李文賢~B法官 林逸梅~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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