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 原告
- 廣達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劉志明即楊子生活學園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叁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玖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劉志明即楊子生活學園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二日承攬被告劉志明即楊子生活學園位於台南縣六甲鄉中社村林鳳營一0六號之空調設備,工程總價計新台幣(下同)肆佰伍拾貳萬伍仟元,另一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詎原告完成工作並經被告劉志明即楊子生活學園驗收無誤,迄今被告僅付款貳佰拾參萬元,尚餘貳佰參拾玖萬伍仟元未付,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剩餘之工程款。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其貳佰叁拾玖萬伍仟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劉志明即楊子生活學園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乙○○對原告所陳不爭執,惟辯稱現無資力清償云云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工程合約書一紙為證,並為到場被告乙○○所不爭執,另被告劉志明即楊子生活學園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綜上證據調查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至被告乙○○辯稱現無資力清償云云,尚難執為法律上拒絕清償之正當理由,從而,原告依承攬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其貳佰叁拾玖萬伍仟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素秋
~B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