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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九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九六號

原告
義昌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叁萬捌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柒拾壹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貳拾叁點伍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孫玉文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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