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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二號

原告
華力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信泰律師
被告
乙○○ 送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孫玉文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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