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被告
- 致益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世雄
- 被告
- 蔡玉梅
蔡春寶
周淑芬
鄭聰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蔡聰賢」、「鄭聰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鄭聰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B法官 林逸梅~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