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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告
致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世雄
被告
蔡玉梅

         蔡春寶

         周淑芬

         鄭聰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蔡聰賢」、「鄭聰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鄭聰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B法官 林逸梅~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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