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大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應 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零捌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肆 拾陸萬零貳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 仟捌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