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大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而視 為起訴,原告應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 日內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三千七百六十四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 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