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甲○○ 被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辛○○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