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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上訴人
信鑫食品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分公司間,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四

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

叁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伍角,折

合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法官 孫玉文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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