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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原告
高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告
甲○○ 住臺南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參加人
丁○○ 住高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何俊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坤芳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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