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己○○ 丙○○ 丁○○ 乙○○ 壬○○ 甲○○ 戊○○ 原 告 梁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右原告與被告辛○○、庚○○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為訴之追加,訴訟 標的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玖佰叁拾伍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元叁佰壹拾壹萬玖 仟壹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玖萬叁 仟伍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尚不足新臺幣壹萬叁仟 捌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東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