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各筆金額之利息、遲延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偕同訴外人凌鵬舉、陳光華、凌曉鶯、 凌曉萍、周西玫為連帶保證人,保證訴外人(即借款人)吾愛吾家建設有限公司 ,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一千七百五十萬元為最高限額 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嗣吾愛吾家建設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六日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總額度一千七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三月十 二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止,其利息則依契約書第七條:營運周轉借款第三 款利息計付:一、擔保:依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二、無 擔保:依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 、利息或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上開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外,並應按上開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之遲延利息,且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吾愛吾家建設有限公司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目前尚 積欠本金如附表一所示各筆金額共一千一百五十萬元(其向原告借貸之各筆借款 金額、借款時間、約定借款利率、還款金額、借款到期日、利息繳付訖日均詳如 附表二所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被告自應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負清償之責 ,嗣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二份、放款明細分戶帳一份、收入傳票六份、基本放款利 率變動表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偕同訴外人凌鵬舉、陳光華、凌曉鶯 、凌曉萍、周西玫為連帶保證人,保證訴外人(即借款人)吾愛吾家建設有限公 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一千七百五十萬元為最高限額暨其利息、遲 延利息、違約金等。嗣吾愛吾家建設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與原告簽 訂綜合授信總額度一千七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八十 九年三月十一日止,其利息則依契約書第七條:營運周轉借款第三款利息計付: 一、擔保:依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二、無擔保:依原告 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 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上開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並應按上 開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之遲延利息,且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吾愛吾家建 設有限公司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目前尚積欠本金如附 表一所示各筆金額共一千一百五十萬元(其向原告借貸之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時 間、約定借款利率、還款金額、借款到期日、利息繳付訖日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等情,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放款明細分戶帳、收入傳票、基本放款利率變動 表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綜上證 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千一百五十萬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各筆金額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黃瑪玲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如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B 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一:請求金額表(新台幣元) ┌─┬───────┬──────────────┬──────────────┬──────────────┐ │編│ │利 息│ 遲 延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號│結 欠 本 金│ 計 算 起 迄 日 │年 利 率│ 計 算 起 迄 日 │年 利 率│ 計 算 起 迄 日 │年 利 率│ ├─┼───────┼────────┼─────┼────────┼─────┼────────┼─────┤ │1│NT$9,500,000 │年3月日起至│百分之 │年4月日起至│百分之 │年4月日起至│百分之 │ │ │ │年4月日止 │八.五二 │清償日止 │九.五二 │年月日止 │0.八五二│ │ │ │ │ │ │ │年月日起至│百分之 │ │ │ │ │ │ │ │清償日止 │一.七0四│ ├─┼───────┼────────┼─────┼────────┼─────┼────────┼─────┤ │2│NT$2,000,000 │年3月日起至│百分之 │年4月日起至│百分之 │年4月日起至│百分之 │ │ │ │年4月日止 │九.0二 │清償日止 │十.0二 │年月日止 │0.九0二│ │ │ │ │ │ │ │年月日起至│百分之 │ │ │ │ │ │ │ │清償日止 │一.八0四│ └─┴───────┴────────┴─────┴────────┴─────┴────────┴─────┘ 附表二: ┌─────┬────┬───────┬──────────┬───────┬───┬───┬──┐ │借 款 人│借款時間│借 款 金 額│ 約定借款利率 │還 款 金 額│借 款│利息繳│附表│ │ │ │ │ │ │到期日│付迄日│編號│ ├─────┼────┼───────┼──────────┼───────┼───┼───┼──┤ │吾愛吾家建│ ⒍ │二、000、0│本筆為無擔保借款,依│一、六一0、0│⒍⒛│⒊⒛│ 1 │ │設有限公司│ │00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00 │ │ │ │ │ │ │ │分之七.七七)加百分│ │ │ │ │ │ │ │ │之一.二五等於百分之│ │ │ │ │ │ │ │ │九.0二 │ │ │ │ │ ├─────┼────┼───────┼──────────┼───────┼───┼───┼──┤ │吾愛吾家建│ ⒎⒍ │五00、000│本筆為無擔保借款,依│ │⒎⒌│⒊⒛│ 1 │ │設有限公司│ │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 │ │ │ │ │ │ │ │分之七.七七)加百分│ │ │ │ │ │ │ │ │之一.二五等於百分之│ │ │ │ │ │ │ │ │九.0二 │ │ │ │ │ ├─────┼────┼───────┼──────────┼───────┼───┼───┼──┤ │吾愛吾家建│ ⒎⒎ │四、000、0│本筆為無擔保借款,依│ │⒎⒍│⒊⒛│ 1 │ │設有限公司│ │00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 │ │ │ │ │ │ │ │分之七.七七)加百分│ │ │ │ │ │ │ │ │之一.二五等於百分之│ │ │ │ │ │ │ │ │九.0二 │ │ │ │ │ ├─────┼────┼───────┼──────────┼───────┼───┼───┼──┤ │吾愛吾家建│ ⒎⒔ │四九八、九00│本筆為無擔保借款,依│ │⒎⒓│⒊⒛│ 1 │ │設有限公司│ │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 │ │ │ │ │ │ │ │分之七.七七)加百分│ │ │ │ │ │ │ │ │之一.二五等於百分之│ │ │ │ │ │ │ │ │九.0二 │ │ │ │ │ ├─────┼────┼───────┼──────────┼───────┼───┼───┼──┤ │吾愛吾家建│ ⒎⒘ │五0一、一00│本筆為無擔保借款,依│ │⒎⒗│⒊⒛│ 1 │ │設有限公司│ │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 │ │ │ │ │ │ │ │分之七.七七)加百分│ │ │ │ │ │ │ │ │之一.二五等於百分之│ │ │ │ │ │ │ │ │九.0二 │ │ │ │ │ ├─────┼────┼───────┼──────────┼───────┼───┼───┼──┤ │吾愛吾家建│ ⒑⒔ │三、六一0、0│本筆為無擔保借款,依│ │⒑⒓│⒊⒛│ 1 │ │設有限公司│ │00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 │ │ │ │ │ │ │ │分之七.七七)加百分│ │ │ │ │ │ │ │ │之一.二五等於百分之│ │ │ │ │ │ │ │ │九.0二 │ │ │ │ │ ├─────┼────┼───────┼──────────┼───────┼───┼───┼──┤ │吾愛吾家建│ ⒑⒔ │二、000、0│本筆為無擔保借款,依│ │⒑⒓│⒊⒛│ 2 │ │設有限公司│ │00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 │ │ │ │ │ │ │ │分之七.七七)加百分│ │ │ │ │ │ │ │ │之0.七五等於百分之│ │ │ │ │ │ │ │ │八.五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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