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
- 原告
- 乾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長信光學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柒佰貳拾壹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貳萬肆仟零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
仟貳佰陸拾叁元,尚不足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家瑛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