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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
乾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長信光學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柒佰貳拾壹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貳萬肆仟零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

仟貳佰陸拾叁元,尚不足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家瑛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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