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三號 原 告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城 送達代收人 陳友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國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萬壹仟壹佰叁拾貳元,折合銀 元肆佰貳拾玖萬零叁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玖佰零肆元,折合 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素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