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 原告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丁 ○ ○
- 訴訟代理人
- 李合法律師
- 被告
- 嘉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
- 被告
- 正義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
- 被告
- 信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
- 被告
-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
- 被告
- 甲○○○
- 被告
- 前七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取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2年8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9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而於民國92年8月7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該行政訴訟事件判決書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之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