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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確認收取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告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丁 ○ ○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被告
嘉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 ○
被告
正義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 ○
被告
信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 ○
被告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 ○
被告
丙○○○
被告
乙 ○ ○
被告
甲○○○
被告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取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2年8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9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而於民國92年8月7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該行政訴訟事件判決書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之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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