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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
國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仁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捌佰零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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