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子○○
- 被告
- 品立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甲○○
- 被告
- 百利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被告
- 張玉書即崇善玉企業行
- 被告
- 應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和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告
- 衛士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李賢星即志展土木包工業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品立企業有限公司、丙○○、丁○○、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叁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百利峰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張玉書即崇善玉企業行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昌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柒仟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利息。
被告和緯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零玖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利息。
被告衛士通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利息。
被告李賢星即志展土木包工業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肆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七、八、九所示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所命附表一編號二之給付及第二項至第七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品立企業有限公司、丙○○、丁○○、戊○、甲○○連帶負擔;或其中之百分之三十五由被告百利峰實業有限公司、張玉書即崇善玉企業行、應昌工程有限公司、和緯工程有限公司、衛士通科技有限公司、李賢星即志展土木包工業依序負擔該部分之百分之四十七、百分之四十七、百分之二十七、百分之十四、百分之十八、百分之四十七,如有任一被告為負擔時,其他被告於該負擔範圍內免除負擔責任。
本判決第二項至第七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一)借款及連帶保證債務部分:⑴被告品立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五百五十萬元,由被告丙○○、丁○○、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利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即年息百分九點四四計算機動調整,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清償。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品立企業有限公司僅清償本金八十一萬二千三百九十二元及繳息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止,至今尚欠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本金四百六十八萬七千六百零八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⑵被告品立企業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與原告簽定國內票款融資借款契約,由被告丙○○、丁○○、戊○、甲○○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額度一千二百萬元,由借款人出具票據申請循環動用,利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即年息百分九點四四計算機動調整,按月付息。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品立企業有限公司依約以被告百利峰實業有限公司、張玉書即崇善玉企業行、應昌工程有限公司、和緯工程有限公司、衛士通科技有限公司、李賢星即志展土木包工業所簽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九之支票,向原告提出申請動用借款二百五十六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元,詎被告品立企業有限公司僅繳納至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止之利息即未再清償,至今尚欠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本金二百五十六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元及利息暨違約金。(二)票款部分:原告執有被告百利峰實業有限公司、張玉書即崇善玉企業行、應昌工程有限公司、和緯工程有限公司、衛士通科技有限公司、李賢星即志展土木包工業分別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經被告品立企業有限公司為清償前開國內票款融資借款二百五十六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元之債務,而背書交付之支票九紙,詎各於附表二所示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拒付。又前開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借款債務與附表二所示之票款債務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如有任一被告為清償時,其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內免其責任。(三)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⑴被告品立企業有限公司、丙○○、丁○○、戊○、甲○○連帶給付七百二十五萬三千二百三十三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⑵被告百利峰實業有限公司、張玉書即崇善玉企業行、應昌工程有限公司、和緯工程有限公司、衛士通科技有限公司、李賢星即志展土木包工業各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款及利息。⑶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借款請求與附表二所示票款請求,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等情,並聲明:除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借據、借款契約各一紙、放款客戶資料查詢單、放款收入傳票各二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九紙及利率變動表一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次查,被告品立企業有限公司為清償其前開國內票款融資借款二百五十六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元之債務,乃背書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九紙予原告,足認前開國內票款融資借款債務與附表二所示票款債務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品立企業有限公司、丙○○、丁○○、戊○、甲○○連帶給付七百二十五萬三千二百三十三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百利峰實業有限公司、張玉書即崇善玉企業行、應昌工程有限公司、和緯工程有限公司、衛士通科技有限公司、李賢星即志展土木包工業應依序給付票款一百二十萬元(附表二編號一)、一百十九萬九千八百元(附表二編號二、三)、六十九萬七千元(附表二編號四)、三十六萬零九十元(附表二編號五)、四十六萬元(附表二編號六)、一百十九萬九千四百元(附表二編號七、八、九),及各自如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亦有理由,應予准許。末按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借款請求與附表二所示票款請求,各該被告係分別基於不同之發生原因,即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票據上追索權之法律關係,而對原告負同一給付為標的之債務,其中一債務完全履行,他債務因目的達到而消滅,故主文第一項所示有關附表一編號二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及第二項至第七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於任一被告履行給付時,於其清償範圍內,他債務因目的達到而消滅,其他被告因此免除給付義務,爰判決如主文第八項所示。
(三)本判決主文第二項至第七項係命被告清償票據上之債務,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汪 姿 秀~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 │ ├───┬───────────┬────────┬──────────────┬────────────────────┤ │編 號│ 借款餘額 (新台幣)│ 年 利 率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一 │四百六十八萬七千六百零│百分之七點零二 │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 │ │八元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三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二 │二百五十六萬五千六百二│百分之七 │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一│ │ │十五元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借款餘額合計:七百二十五萬三千二百三十三元 │ │ │ │ │ └────────────────────────────────────────────────────────────┘ ┌─────────────────────────────────────────────────────────────────┐ │附表二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 票 據 號 碼 │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 利 息 │ │ │ │ │ (新臺幣) │ │ (民 國) │ (民 國) │ │ ├──┼────────┼───────┼────────┼────────┼─────────┼─────────┼───────┤ │一 │百利峰實業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一百二十萬元 │LA0五七三六九│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自提示日起至清│ │ │司 │行新店分行 │ │四 │ │ │償日止按年利六│ ├──┼────────┼───────┼────────┼────────┼─────────┼─────────┤釐計算 │ │二 │張玉書即崇善玉企│第一商業銀行東│八十六萬五千六百│QB五五二七九七│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 │ │業行 │台南分行 │元 │四 │ │ │ │ ├──┼────────┼───────┼────────┼────────┼─────────┼─────────┤ │ │三 │張玉書即崇善玉企│臺灣中小企業銀│三十三萬四千二百│AT八七三一一一│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 │ │業行 │行東台南分行 │元 │二 │ │ │ │ ├──┼────────┼───────┼────────┼────────┼─────────┼─────────┤ │ │四 │應昌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 │六十九萬七千元 │EC一一一二二六│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 │ │ │虎尾分行 │ │六 │ │ │ │ ├──┼────────┼───────┼────────┼────────┼─────────┼─────────┤ │ │五 │和緯工程有限公司│臺南區中小企業│三十六萬零九十元│CJ五0一0二七│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 │ │ │ │銀行灣裡分行 │ │七 │ │ │ │ ├──┼────────┼───────┼────────┼────────┼─────────┼─────────┤ │ │六 │衛士通科技有限公│臺灣銀行永康分│四十六萬元 │AL八六八八五八│九十年八月十八日 │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 │ │ │司 │行 │ │七 │ │ │ │ ├──┼────────┼───────┼────────┼────────┼─────────┼─────────┤ │ │七 │李賢星即志展土木│萬通商業銀行台│八十四萬三千六百│AG二三七九二六│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 │ │包工業 │南分行 │五十元 │四 │ │ │ │ ├──┼────────┼───────┼────────┼────────┼─────────┼─────────┤ │ │八 │李賢星即志展土木│萬通商業銀行台│十八萬零七百五十│AG二三七九二六│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 │ │包工業 │南分行 │元 │二 │ │ │ │ ├──┼────────┼───────┼────────┼────────┼─────────┼─────────┤ │ │九 │李賢星即志展土木│萬通商業銀行台│十七萬五千元 │AG二三七九二七│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 │ │包工業 │南分行 │ │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