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戊○○ C○○ 寅○○ 法定代理人 黃○○ 被 告 宙○○○ 玄○○ 宇○○ 丁○○ 己○○ 法定代理人 申○○ 被 告 巳○○ A○○ 辰○○ 丑○○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酉○○ B○○ 法定代理人 未○○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告 壬○○ 地○○ 辛○○ 天○○ 法定代理人 子○○ 法定代理人 戌○○ 被 告 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參 拾壹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C○○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零參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金額之利 息。 被告寅○○、大買佳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壹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二編號五至七所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柒仟參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一至十三所示金 額之利息。 被告玄○○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零貳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四至十六所示金額 之利息。 被告宇○○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伍仟捌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七至十八所示金 額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壹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九至二十所示金 額之利息。 被告天○○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一所示金額之利息 。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二至二十 三所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巴洛格室內設計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捌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 四至二十五所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六所 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美姿多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 十七至二十八所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巳○○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九至三十 一所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A○○應給付原告新台肆萬捌仟玖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二所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辰○○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三所示金額之 利息。 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四至三十五所示金 額之利息。 被告鋒鈞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 六至三十七所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八至三十九所 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B○○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所示金額之利 息。 被告表臣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 四十一至四十二所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三所示金額之 利息。 被告麗環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四所示 金額之利息。 被告地○○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五至四十七 所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亥○○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如表二編號四十八至四十九所 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五十至五十一所 示金額之利息。 本判決所命給付,若任一被告清償金額達新台幣參佰參拾壹萬元及附表一所示金額之 利息、違約金時,其餘被告免除其清償責任。且第二項至第二十五項任一被告清償範 圍內,第一項之被告均免除該部分之清償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 ,被告季秋培、大買佳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八00分之四三,被告宙○○○負擔八00 分之五0,被告玄○○負擔八00分之五七,被告宇○○負擔八00分之三四,被告 丁○○負擔八00分之四五,被告天○○負擔八00分之四,被告己○○負擔八00 分之二二,被告巴洛格室內設計公司負擔八00分之三一,被告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八00分之九,被告美姿多實業有限公司負擔八00分之九,被告巳○○負擔八 00分之一一,被告A○○負擔八00分之四,被告辰○○負擔八00分之二,被告 丑○○負擔八00分之七,被告鋒鈞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八00分之八,被告酉○○負 擔八00分之八,被告B○○負擔八00分之二,被告表臣企業有限公司負擔八00 分之一五,被告壬○○負擔八00分之五,被告麗環企業有限公司負擔八00分之一 一,被告地○○負擔八00分之九,被告亥○○負擔八00分之七,被告辛○○負擔 八00分之七。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為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乙○○、甲○○、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至第二十五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江榮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三百三十一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C○○應給付五十一萬零三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寅○○、大買佳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四十三萬一千六百九十元及如附表二編 號五至七號所示之利息。 (四)被告宙○○○應給付五十萬七千三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一至十三所示之利息。 (五)被告玄○○應給付五十七萬零二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四至十六所示之利息。 (六)被告宇○○應給付三十四萬五千八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七至十八所示之利息。 (七)被告丁○○、午○○○○○○○應連帶給付一十五萬五千一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 十九至二十所示之利息。 (八)被告天○○應給付四萬七千五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一所示金額之利息。 (九)被告己○○、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應連帶給付二十二萬六千一百三十元及如附表 二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所示之利息。 (十)被告巴洛格室內設計公司應給付三十一萬四千八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四至二 十五所示金額之利息。 (十一)被告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九萬八千二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六所示金 額之利息。 (十二)被告美姿多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九萬八千九百二十五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七 至二十八所示金額之利息。 (十三)被告巳○○應給付一十一萬四千一百一十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一所 示金額之利息。 (十四)被告A○○應給付四萬八千九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二所示金額之利息。 (十五)被告辰○○應給付二萬七千三百八十元及如表二編號三十三所示金額之利息。 (十六)被告丑○○應給付七萬八千二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四至三十五所示金額之 利息。 (十七)被告鋒鈞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八萬九千一百九十五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六至 三十七所示金額之利息。 (十八)被告酉○○應給付八萬八千七百零五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八至三十九所示金 額之利息。 (十九)被告B○○應給付二萬九千一百五十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所示金額之利息。 (二十)被告表臣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一十五萬七千一百六十五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 一至四十二所示金額之利息。 (廿一)被告壬○○應給付五萬一千六百三十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三所示金額之利息 。 (廿二)被告麗環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一十一萬八千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四所示金額 之利息。 (廿三)被告地○○應給付九萬四千四百二十九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五至四十七所示 金額之利息。 (廿四)被告亥○○應給付七萬四千六百三十七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八至四十九所示 金額之利息。 (廿五)被告辛○○應給付八萬五千六百四十五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五十至五十一所示金 額之利息。 (廿六)前開第一至二十五項部份,若任何被告清償金額達債權總額參佰參拾壹萬元及 附表示所列示之利息、違約金時,其餘被告免除其清償責任。 (廿七)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廿八)第一項請求金額,請准原告供相當擔保後假執行。第二項至二十五項請求請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邀同乙○○、甲○○、戊 ○○等為連帶保證人與簽訂週轉金貨款契約,在額度七百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 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止,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申請循環 動用,每筆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四個月,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本於款利率加百分之0 .六八,機動調整。如逾期未還本金或利息,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違約金。嗣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期日借款,尚 欠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合計三百三十一萬元未清償,當時利息亦如附表一所示,乃 訴請如聲明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統飲食品股份公司為清償右揭欠款,乃背書轉讓附表二所示由被告C○○、 寅○○、大買佳有限公司(背書)、宙○○○、玄○○、宇○○、丁○○、上富 行即許林碧珠(背書)、天○○、己○○、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背書)、巴洛 格室內設計公司、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美姿多實業有限公司、巳○○、A○○ 、辰○○、丑○○、鋒鈞工程有限公司、酉○○、B○○、表臣企業有限公司、 壬○○、麗環企業有限公司、地○○、亥○○、辛○○等人簽發或背書如附表二 所示之支票為之清償,惟前揭支票於附表二所示提示日,均不獲兌現,爰依票據 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 票據發票人、背書人等連帶求償票款本金及利息。 (三)再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等人之欠款與被告C○ ○、寅○○、大買佳有限公司、宙○○○、玄○○、宇○○、丁○○、上富行即 許林碧珠、天○○、己○○、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巴洛格室內設計公司、金冠 吉股份有限公司、美姿多實業有限公司、巳○○、A○○、辰○○、丑○○、鋒 鈞工程有限公司、酉○○、B○○、表臣企業有限公司、壬○○、麗環企業有限 公司、地○○、亥○○、辛○○等人應給付之票款,有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 本件為訴之合併請求。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帳卡、利率變動表各一紙,借據、轉帳支出傳票 、轉收入傳票各四紙,附表二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四十八張(附表二編號八至 十除外)。 乙、被告方面: 被告C○○、大買佳有限公司、宙○○○、玄○○、宇○○、天○○、己○○、 巴洛格室內設計公司、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美姿多實業有限公司、巳○○、A ○○、辰○○、丑○○、鋒鈞工程有限公司、酉○○、B○○、表臣企業有限公 司、壬○○、麗環企業有限公司、地○○、亥○○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寅○○、丁○○、午○○○○○○○、 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辛○○等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先前之聲明、 陳述如后: 壹、被告寅○○、丁○○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不知原告為何對其起訴,告什麼其不知道。 貳、被告午○○○○○○○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支票上的背書章不是其所有,也不認識發票人丁○○,亦不認識被告統飲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更不認識被告乙○○、甲○○、戊○○等人。 三、證據:提出上富行印鑑證明一份。 參、被告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發票人己○○支票上非伊背書且統一發票上面的電話、地址都不對,伊公 司的地址是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而且伊不認識己○○。 肆、被告辛○○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支票上發票人之印章是伊的沒有錯,但伊只是人頭,支票係公司簽發,錢 伊沒有拿到。 理 由 一、被告C○○、大買佳有限公司、宙○○○、玄○○、宇○○、天○○、己○○、 巴洛格室內設計公司、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美姿多實業有限公司、巳○○、A ○○、辰○○、丑○○、鋒鈞工程有限公司、酉○○、B○○、表臣企業有限公 司、壬○○、麗環企業有限公司、地○○、亥○○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被告寅○○、丁○○、午○○○○○○○、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辛○○等人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等應連帶給 付三百八十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後因訴外人林明宜為部分清償 (附表二編號八至十部分),減縮為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江榮等應連帶給付三百三十一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邀同乙○○、 甲○○、戊○○等為連帶保證人與簽訂週轉金貨款契約,在額度七百萬元,借款 動用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止,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 ,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四個月,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本於款利率 加百分之0.六八,機動調整。如逾期未還本金或利息,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嗣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期 日借款,尚欠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合計三百三十一萬元未清償,當時利息亦如附表 一所示,乃訴請如聲明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統飲食品股份 公司為清償右揭欠款,乃背書轉讓附表二所示由被告C○○、寅○○、大買佳有 限公司(背書)、宙○○○、玄○○、宇○○、丁○○、上富行即許林碧珠(背 書)、天○○、己○○、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背書)、巴洛格室內設計公司、 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美姿多實業有限公司、巳○○、A○○、辰○○、丑○○ 、鋒鈞工程有限公司、酉○○、B○○、表臣企業有限公司、壬○○、麗環企業 有限公司、地○○、亥○○、辛○○等人簽發或背書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為之清 償,惟前揭支票於附表二所示提示日,均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票據發票人、背書 人等連帶求償票款本金及利息。再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戊○○等人之欠款與被告C○○、寅○○、大買佳有限公司、宙○○○、玄○ ○、宇○○、丁○○、上富行即許林碧珠、天○○、己○○、毛南華即華雲食品 行、巴洛格室內設計公司、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美姿多實業有限公司、巳○○ 、A○○、辰○○、丑○○、鋒鈞工程有限公司、酉○○、B○○、表臣企業有 限公司、壬○○、麗環企業有限公司、地○○、亥○○、辛○○等人應給付之票 款,有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為訴之合併請求如聲明等語。 四、被告寅○○、丁○○則以:不知原告為何對其起訴,告什麼其不知道;被告辛○ ○以:支票上發票人之印章是伊的沒有錯,但伊只是人頭,支票係公司簽發,錢 伊沒有拿到;被告午○○○○○○○亦以:支票上的背書章不是其所有,也不認 識發票人丁○○,亦不認識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更不認識被告乙○○、 甲○○、戊○○等人;被告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以:發票人己○○支票上非伊背 書且統一發票上面的電話、地址都不對,伊公司的地址是在台南縣永康市○○○ 路,而且伊不認識己○○云云,資為抗辯。 五、經查: (一)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邀同乙○○、甲○ ○、戊○○等為連帶保證人與簽訂週轉金貨款契約,在額度七百萬元,借款動用 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止,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申 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四個月,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本於款利率加百 分之0.六八,機動調整。如逾期未還本金或利息,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嗣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期日借 款,尚欠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合計三百三十一萬元未清償,當時利息亦如附表一所 示,經催討無著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 書、帳卡、利率變動表各一紙,借據、轉帳支出傳票、轉收入傳票各四紙為證。 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就證據調查所得可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C○○、寅○○、大買佳有限公司、宙○○○、玄○○、宇○○、丁○○、 、天○○、己○○、巴洛格室內設計公司、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美姿多實業有 限公司、巳○○、A○○、辰○○、丑○○、鋒鈞工程有限公司、酉○○、B○ ○、表臣企業有限公司、壬○○、麗環企業有限公司、地○○、亥○○、辛○○ 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右揭借款,尚欠三百三十一萬元未 清償,乃背書轉讓附表二所示由被告C○○、寅○○、大買佳有限公司、宙○○ ○、玄○○、宇○○、丁○○、天○○、己○○、巴洛格室內設計公司、金冠吉 股份有限公司、美姿多實業有限公司、巳○○、A○○、辰○○、丑○○、鋒鈞 工程有限公司、酉○○、B○○、表臣企業有限公司、壬○○、麗環企業有限公 司、地○○、亥○○、辛○○等人簽發或背書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為之清償,惟 前揭支票於附表二所示提示日,均不獲兌現,亦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提出附表二 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四十八張為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九條背人準 用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規定。上揭被告既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人或背 書人,即應依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則被告寅○○、丁○○以:不知原告為 何對其起訴,告什麼其不知道及被告辛○○所辯:伊只是人頭,支票係公司簽發 ,錢伊沒有拿到云云,均無解其應負票據之責,所辯均無可採。是原告依票據法 律關係所為之請求,即屬有據。 (三)被告午○○○○○○○、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午○○○○○○○在附表二編號十九至二十被告丁○○簽發之支票 背書及被告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在附表二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被告己○○簽發之 支票背書,應負背書人責任云云,惟為被告午○○○○○○○、毛南華即華雲食 品行所否認,並以右揭情詞置辯。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 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查附表二編號十九至二十被告 丁○○簽發支票上「上富行」背書之印文與許林碧珠所使用之上富行印鑑文顯不 相同,肉眼可辯;再附表二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被告己○○簽發之支票上「華雲 食品行」之背書,其地址為台南市○○路○○街二十八號一樓,與被告毛南華即 華雲食品行之地址台南縣永康市○○○路二十四號一樓有別,自難認上揭支票分 係被告午○○○○○○○或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所為之背書。再原告亦陳稱:其 無法證明被告午○○○○○○○或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在系爭丁○○、己○○所 簽發之支票背書,舉證責任顯未完備,即無可採。其依票據法律關係所為之請求 ,應屬無據。 (四)再數債務人基于不同之發生原因,對于債權人負同一給付為標的之數個債務時, 固為學說上所謂之不真正連帶債務,惟債權人向其請求,仍須證明就單一法益而 發生時對于數個不同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始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可言。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給付附表一所示 部分為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對被告C○○、寅○○、大買佳有限公 司、宙○○○、玄○○、宇○○、丁○○、、天○○、己○○、巴洛格室內設計 公司、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美姿多實業有限公司、巳○○、A○○、辰○○、 丑○○、鋒鈞工程有限公司、酉○○、B○○、表臣企業有限公司、壬○○、麗 環企業有限公司、地○○、亥○○、辛○○附表二部分係票據給付以之清償被告 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所負借款債務,則被告等人( 除午○○○○○○○或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外)係基于不同之發生原因,對于原 告負同一給付為標的之數個債務,亦應可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統飲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應連帶給付參佰參壹萬元及如附表 一所列示金額之利息暨違約金。被告C○○應給付伍拾壹萬零參佰元及如附表二 編號一至四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寅○○、大買佳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肆拾參萬 壹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五至七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宙○○○應給付伍 拾萬柒仟參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一至十三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玄○○應給付 伍拾柒萬零貳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四至十六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宇○○應給 付參拾肆萬伍仟捌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七至十八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丁○○ 應給付肆拾伍萬伍仟壹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九至二十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天 ○○應給付肆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一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己○○ 應給付貳拾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所示金額之利息 。被告巴洛格室內設計公司應給付參拾壹萬肆仟捌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四至 二十五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玖萬捌仟貳佰元及如附 表二編號二十六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美姿多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玖萬捌仟玖佰 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七至二十八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巳○○應給付壹 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九至三十一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A ○○應給付肆萬捌仟玖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二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辰○○ 應給付貳萬柒仟參佰捌拾元及如表二編號三十三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丑○○應 給付柒萬捌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四至三十五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鋒鈞 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捌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六至三十七所示 金額之利息。被告酉○○應給付捌萬捌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八至三 十九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B○○應給付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 十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表臣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壹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一至四十二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壬○○應給付伍萬壹仟陸佰 參拾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三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麗環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壹 拾壹萬捌仟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四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地○○應給付玖萬肆 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五至四十七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亥○○應 給付柒萬肆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如表二編號四十八至四十九所示金額之利息。被告 辛○○應給付捌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五十至五十一所示金額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再本件被告 所為之給付乃不真正連帶債務,則本判決第一項被告清償金額達參佰參拾壹萬元 及附表示一所示金額之利息、違約金時,其餘被告免除其清償責任。且第二項至 二十五項任一被告清償範圍內,第一項之被告均免除該部分之清償責任。又第二 項至二十五項任一被告合計清償金額達參佰參拾壹萬元及附表示一所示金額之利 息、違約金時,其餘被告免除其清償責任。 七、原告陳明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部分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其餘被告(除午○○○○○○○或毛南華即華雲食品行外)因依票據法律關係所 為之原告勝訴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林碧珠即上富行或毛南華即華雲食品 行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八、結論: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 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F0 ~T40 ┌──────────────────────────────────────────────────────────┐ │附表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 ├──┬───────┬──────┬───────┬─────┬──────┬─────────┬─────────┤ │編號│ 借款餘額 │週年利率 │ 借款起迄日 │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新台幣) │ │ (民國) │ (民國)│ (民國) │ │ │ ├──┼───────┼──────┼───────┼─────┼──────┼─────────┼─────────┤ │ 1 │六一0000元│八.九四三%│⒏⒘-│ ⒉⒛ │ ⒊ │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自上開違約金起算日│ ├──┼───────┼──────┼───────┼─────┼──────┤償日止依上開利率計│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2 │八00000元│八.九四三%│⒏-⒓│ ⒓⒈ │ ⒈⒉ │算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3 │八00000元│八.八七八%│⒐⒎-⒈⒍│ ⒒⒏ │ ⒓⒐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 │ 4 │六00000元│八.九四三%│⒐⒔-⒓│ ⒒⒕ │ ⒓⒖ │ │加收違約金 │ ├──┼───────┼──────┼───────┼─────┼──────┤ │ │ │ 5 │五00000元│八.八七八%│⒐⒚-⒈⒛│ ⒒⒛ │ ⒓ │ │ │ ├──┼───────┴──────┴───────┴─────┴──────┴─────────┴─────────┤ │合計│三百三十一萬元 │ └──┴───────────────────────────────────────────────────────┘ ┌──────────────────────────────────────────────────────────┐ │附表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票日│提示日│ 背 書 人 │利息│ │ │ │ │(新台幣;元)│ │(民國)│(民國)│ │ │ ├──┼────────┼───────────┼──────┼─────┼───┼───┼──────────┼──┤ │ 1 │C○○ │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 八九一00│AAB0000000│⒐│⒑⒉│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提│ ├──┼────────┼───────────┼──────┼─────┼───┼───┼──────────┤示日│ │ │ │ │ │ │ │ │萇榮企業行 │起至│ ├──┼────────┼───────────┼──────┼─────┼───┼───┼──────────┤清償│ │ 2 │C○○ │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一五0000│AAB0000000│⒑⒘│⒑⒘│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日止│ ├──┼────────┼───────────┼──────┼─────┼───┼───┼──────────┤按年│ │ │ │ │ │ │ │ │萇榮企業行 │息百│ ├──┼────────┼───────────┼──────┼─────┼───┼───┼──────────┤分之│ │ 3 │C○○ │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一八0000│AAB0000000││⒑│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六計│ ├──┼────────┼───────────┼──────┼─────┼───┼───┼──────────┤算 │ │ │ │ │ │ │ │ │萇榮企業行 │ │ ├──┼────────┼───────────┼──────┼─────┼───┼───┼──────────┤ │ │ 4 │C○○ │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 九一二00│AAB0000000│⒓⒌│⒓⒌│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萇榮企業行 │ │ ├──┼────────┼───────────┼──────┼─────┼───┼───┼──────────┤ │ │ 5 │寅○○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 │ 七0000│AMI885245 │⒑⒊│⒑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大買佳有限公司 │ │ ├──┼────────┼───────────┼──────┼─────┼───┼───┼──────────┤ │ │ 6 │寅○○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 │二一四八00│AMI885232 │⒑⒛│⒑│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大買佳有限公司 │ │ ├──┼────────┼───────────┼──────┼─────┼───┼───┼──────────┤ │ │ 7 │寅○○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 │一四六八九0│AMI885236 │⒒⒛│⒒⒛│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大買佳有限公司 │ │ ├──┼────────┼───────────┼──────┼─────┼───┼───┼──────────┤ │ │ 8 │林明宜『已清償』│嘉義第一信用合作社總社│ 『已清償』 │AFB337821 │⒑⒑│⒑⒒│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富群商行 │ │ ├──┼────────┼───────────┼──────┼─────┼───┼───┼──────────┤ │ │ 9 │林明宜『已清償』│嘉義第一信用合作社總社│ 『已清償』 │AFB337812 │⒒⒏│⒒⒏│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富群商行 │ │ ├──┼────────┼───────────┼──────┼─────┼───┼───┼──────────┤ │ │ │林明宜『已清償』│嘉義第一信用合作社總社│ 『已清償』 │AFB337817 │⒓⒑│⒓⒑│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富群商行 │ │ ├──┼────────┼───────────┼──────┼─────┼───┼───┼──────────┤ │ │ │宙○○○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一六五000│KAA0000000│⒓⒑│⒑⒛│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前金分社 │ │ │ │ │皇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宙○○○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九三八00│KAA0000000│⒒│⒒│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前金分社 │ │ │ │ │皇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宙○○○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二四八五00│KAA0000000│⒓⒖│⒓⒘│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前金分社 │ │ │ │ │皇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玄○○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 │一八0000│CF0000000 │⒑│⒑│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永峰商行 │ │ ├──┼────────┼───────────┼──────┼─────┼───┼───┼──────────┤ │ │ │玄○○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 │二四一二00│CF0000000 │⒒⒑│⒒⒓│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永峰商行 │ │ ├──┼────────┼───────────┼──────┼─────┼───┼───┼──────────┤ │ │ │玄○○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 │一四九000│CF0000000 │⒒│⒒│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永峰商行 │ │ ├──┼────────┼───────────┼──────┼─────┼───┼───┼──────────┤ │ │ │宇○○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一六四八00│KAA0000000│24│⒑24│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前金分社 │ │ │ │ │鴻誠有限公司 │ │ ├──┼────────┼───────────┼──────┼─────┼───┼───┼──────────┤ │ │ │宇○○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一八一000│KAA0000000│1025│1025│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前金分社 │ │ │ │ │鴻誠有限公司 │ │ ├──┼────────┼───────────┼──────┼─────┼───┼───┼──────────┤ │ │ ⒚ │丁○○ │嘉義第二信用合作儲蓄部│二三七五00│CB0000000 │⒒⒌│⒒⒌│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上富行 │ │ ├──┼────────┼───────────┼──────┼─────┼───┼───┼──────────┤ │ │ │丁○○ │嘉義第二信用合作儲蓄部│二一七六00│CB0000000 │⒓⒑│⒓⒑│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上富行 │ │ ├──┼────────┼───────────┼──────┼─────┼───┼───┼──────────┤ │ │ │天○○ │臺灣省合作金庫 │ 四七五00│EW0000000 │⒓⒏│⒓⒑│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北台南支庫 │ │ │ │ │ │ │ ├──┼────────┼───────────┼──────┼─────┼───┼───┼──────────┤ │ │ │己○○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九六一三0│HB0000000 │⒓⒑│⒓10│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華雲食品行 │ │ ├──┼────────┼───────────┼──────┼─────┼───┼───┼──────────┤ │ │ │己○○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一三0000│HB0000000 │⒓│⒓│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華雲食品行 │ │ ├──┼────────┼───────────┼──────┼─────┼───┼───┼──────────┤ │ │ │巴洛格室內設計 │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 │二二0九00│EC0000000 │⒒⒊│⒒⒌│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巴洛格室內設計 │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 │ 九三九00│EC0000000 │⒓⒕│⒓⒕│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金冠吉〔股〕公司│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 九八二00│BB0000000 │⒒⒗│⒒⒗│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美姿多實業 │臺灣省合作金庫 │ 三四九00│KA0000000 │⒒│⒒│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有限公司 │南高雄支庫 │ │ │ │ │ │ │ ├──┼────────┼───────────┼──────┼─────┼───┼───┼──────────┤ │ │ │美姿多實業 │大安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 六四0二五│BA0000000 │⒓⒖│⒓⒘│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巳○○ │ 臺灣省合作金庫 │ 一九四三0│IM0000000 │⒒│⒒│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佳里支庫 │ │ │ │ │ │ │ ├──┼────────┼───────────┼──────┼─────┼───┼───┼──────────┤ │ │ │巳○○ │ 臺灣省合作金庫 │ 三五四00│IM0000000 │⒓⒑│⒓⒑│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佳里支庫 │ │ │ │ │ │ │ ├──┼────────┼───────────┼──────┼─────┼───┼───┼──────────┤ │ │ │巳○○ │ 臺灣省合作金庫 │ 五九二八0│IM0000000 │⒓│⒓│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佳里支庫 │ │ │ │ │ │ │ ├──┼────────┼───────────┼──────┼─────┼───┼───┼──────────┤ │ │ │A○○ │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 │ 四八九00│CY0000000 │⒒│⒒│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辰○○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二七三八0│AY0000000 │⒓⒊│⒓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前鎮分行 │ │ │ │ │ │ │ ├──┼────────┼───────────┼──────┼─────┼───┼───┼──────────┤ │ │ │丑○○ │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 三六二00│NA0000000 │⒓⒊│⒓⒊│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丑○○ │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 四二000│NA0000000 │⒓⒖│⒓⒘│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鋒均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三七二四五│DC0000000 │⒓⒌│⒓⒌│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鋒均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五一九五0│DC0000000 │⒓⒖│⒓⒘│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酉○○ │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 五一四二五│HC0000000 │⒓⒌│⒓⒘│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酉○○ │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 三七二八0│HC0000000 │⒓⒑│⒓⒑│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B○○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 二九一五0│AZ0000000 │⒓⒌│⒓⒌│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 │ ├──┼────────┼───────────┼──────┼─────┼───┼───┼──────────┤ │ │ │表臣企業有限公司│華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 六七三八0│AO165269 │⒓⒎│⒓⒎│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表臣企業有限公司│華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 八九七八五│AO165274 │⒈⒑│⒈⒑│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壬○○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五一六三0│PG0000000 │⒓⒑│⒓⒑│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麗環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新店分行 │一一八000│AE0000000 │⒓⒘│⒓⒘│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地○○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 四一八00│EC0000000 │⒒│⒒│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地○○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 一八四六九│EC0000000 │⒒│⒒│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地○○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 三四一六0│EC0000000 │⒓⒑│⒓⒑│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亥○○ │高雄市農會 │ 四五三一0│FA0000000 │⒒│⒒│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亥○○ │高雄市農會 │ 二九三二七│FA0000000 │⒓⒌│⒓⒌│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辛○○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 │ 四五0四五│HA0000000 │⒓⒛│⒓⒛│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蘆洲分行 │ │ │ │ │ │ │ ├──┼────────┼───────────┼──────┼─────┼───┼───┼──────────┤ │ │ │辛○○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 │ 四0六00│HA0000000 │⒓│⒓│統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蘆洲分行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