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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五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五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送達

原告與被告在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在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在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凃文宗、凃蔡欣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逸梅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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