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五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五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送達
原告與被告在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在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在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凃文宗、凃蔡欣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逸梅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