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七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被告
- 鄉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金保
- 被告
- 甲○○
- 送達代
乙○○
丙○○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