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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八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八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百貨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球百貨有限公司、甲○○、洪綉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叁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捌佰柒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柒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柒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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