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台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零伍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零柒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陸拾貳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