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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台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零伍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龍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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