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六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癸○○ 被 告 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子○○ 庚○○ 戊○○ 丙○○ 鑫舜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八里鄉○○村○○街十八號二樓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乙○○○ 禾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丑○○ 被 告 詮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藍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四六五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寅○○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三十六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壬○○、子○○、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貳 拾萬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之利息及違約金。本項債務於第三項至第七項債務 清償範圍內視為消滅。 被告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壬○○、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柒 拾玖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八所示各筆之利息及違約金。本項債務於第 三項至第七項債務清償範圍內視為消滅。 被告鑫舜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 萬陸仟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本項債務於第一、二項債務全部清償完畢 時,本項被告免除給付義務。 被告乙○○○、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元,及如附表 二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本項債務於第一、二項債務全部清償完畢時,本項被告免 除給付義務。 被告禾鑫企業有限公司、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貳仟 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利息。本項債務於第一、二項債務全部清償完畢時,本 項被告免除給付義務。 被告詮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 伍仟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利息。本項債務於第一、二項債務全部清償完畢時 ,本項被告免除給付義務。 被告藍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 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利息。本項債務於第一、二項債務全部 清償完畢時,本項被告免除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壬○○、子○○、庚○○連帶負擔百分之二 十四,被告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壬○○、戊○○、丙○○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七 ,被告鑫舜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一,乙○○ ○、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一,被告禾鑫企業有限公司、誌瑋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詮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 負擔百分之三,藍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零柒萬元為被告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壬○○、 子○○、庚○○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玖拾肆萬元為被告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壬○○ 、戊○○、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至第七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誌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誌瑋公司)、壬○○、子○○、庚○○、 戊○○、丙○○、鑫舜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鑫舜源公司)、乙○○○、禾 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禾鑫公司)、詮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詮揚公司)、 藍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通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一)被告誌瑋公司邀同被告壬○○、子○○、庚○○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萬元,借款期 間為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一日,利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 算,嗣後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 加百分之○‧○三計付(被告誌瑋公司逾欠時,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八 點二二五,加百分之○‧○三為百分之八點二二八);另被告誌瑋公司邀同被告 壬○○、戊○○、丙○○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日向原告借款三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間及利息如附表一編 號二、三所示),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分別向原告簽訂國內信用狀融資契 約額度三百萬元及周轉金貸款契約額度二百萬元,動用期間均為一年,而依各該 契約先後於附表一編號四至八所示時間借得如該附表所示各筆借款(借款期間及 利息均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八所示),且雙方約定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各筆借款如 逾期償還本金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誌 瑋公司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即未按期繳納利息,依約被告誌瑋公司已喪失期 限利益,其所借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二)又被告誌瑋公司為清償上開借款,背書轉讓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共六紙, 經原告提示均遭「存款不足」、「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退票,爰依票據法第九 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對發票人即被告鑫舜源公司、乙○○○、禾鑫公 司、詮揚公司、藍通公司連帶求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除假執行供擔 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等情。 三、被告誌瑋公司、壬○○、子○○、庚○○、戊○○、丙○○、鑫舜源公司、乙○ ○○、禾鑫公司、詮揚公司、藍通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八紙、貸款契約書、國內信用狀融資 契約、週轉金貸款契約、股東會會議紀錄、切結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一份、授信約定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戶籍謄本各六份、公 司基本查詢資料四份、支出傳票、收入傳票各八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誌瑋 公司、壬○○、子○○、庚○○、戊○○、丙○○、鑫舜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乙○○○、禾鑫企業有限公司、詮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藍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綜上證據調查結果, 應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誌瑋公司、 壬○○、子○○、庚○○連帶給付三百二十萬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㈡被告誌瑋公司、壬○○、戊○○、丙○○連帶給付八百七十九萬二千 五百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八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依票款追索權之法律關 係,請求發票人即被告鑫舜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乙○○○、禾鑫企業有限公司 、詮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藍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與被告誌瑋公司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三項至第七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利息,均屬有 據,應予准許。又被告等分別基於不同之發生原因(消費借貸款返還請求權、連 帶保證契約代負履行責任請求權、票據上追索權),而對原告負以同一給付為標 的之債務,其中一債務完全履行,他債務因目的達到而消滅,故主文所示第三項 至第七項被告鑫舜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乙○○○、禾鑫企業有限公司、詮揚國 際科技有限公司、藍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與主文所示第一項被告誌瑋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壬○○、子○○、庚○○間;及與主文所示第二項被告誌瑋公司、 壬○○、戊○○、丙○○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於一債務人為給付時,他債務人 即同免其責任,爰另諭知如主文第一至七項後段所示。 六、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之請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本判決主文第三至七項係命被告清償票據上之債 務,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黃欣怡 ~B 法 官 李銘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F0 ~T40 ┌───────────────────────────────────────────────────────────────────┐ │附表一: │ ├──┬────┬────────┬──────┬─────────┬─────────────────────────────────┤ │編號│借款本金│ 借支起訖日 │ 繳息截止日 │應給付利息 │應給付違約金 │ │ │(新台幣│ │ │ │ │ │ │.下同)│ │ │ │ │ ├──┼────┼────────┼──────┼─────────┼─────────────────────────────────┤ │ │三百二十│自九十年六月一日│九十一年五月│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自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 │1 │萬元 │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 │ │一日止 │ │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二│。 │ │ │ │ │ │八計算之利息。 │ │ ├──┼────┼────────┼──────┼─────────┼─────────────────────────────────┤ │ │三百萬元│自九十年十一月二│九十一年五月│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2 │ │十六日起至九十一│二十五日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付之違約金。 │ │ │ │止 │ │九三五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一百五十│自九十一年三月二│九十一年五月│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五│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3 │萬元 │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十四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 │ │ │一月十五日 │ │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約金。 │ │ │ │ │ │二五計算之利息 │ │ ├──┼────┼────────┼──────┼─────────┼─────────────────────────────────┤ │ │一百九十│自九十一年四月二│九十一年五月│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4 │九萬五千│十四日起至九十一│二十三日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之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元 │年十月十三日止 │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付之違約金。 │ │ │ │ │ │四三五計算之利息 │ │ ├──┼────┼────────┼──────┼─────────┼─────────────────────────────────┤ │ │九十九萬│自九十一年五月二│九十一年五月│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5 │七千五百│十二日起至九十一│二十一日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元 │年十一月十三日 │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之違約金。 │ │ │ │ │ │四三五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三十萬元│自九十一年三月二│九十一年七月│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6 │ │十五日起至九十一│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 │年七月十日 │ │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三│ │ │ │ │ │ │五計算之利息 │ │ ├──┼────┼────────┼──────┼─────────┼─────────────────────────────────┤ │ │三十七萬│自九十一年四月四│九十一年七月│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7 │元 │日起至九十一年七│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 │月十日止 │ │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三│。 │ │ │ │ │ │五計算之利息。 │ │ ├──┼────┼────────┼──────┼─────────┼─────────────────────────────────┤ │ │六十三萬│自九十一年五月二│九十一年八月│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8 │元 │十八日起至九十一│三十日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三│ │ │ │ │ │ │五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背 書 人 │發 票 日│ 票 據 號 碼│票面金額(新台幣)│提 示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 │ 1 │鑫舜源│八里鄉農會│誌瑋企業股份有│九十一年六月│FA │十九萬六千元 │九十一年六月│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鋼模工│埤頭分部 │限公司 │二十五日 │0000000 │ │二十五日 │ │ │ │業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2 │吳王美│彰化商業銀│同右 │九十一年六月│CF │九萬八千元 │九十一年六月│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雀 │行江翠分行│ │二十五日 │0000000 │ │二十五日 │ │ │ │ │ │ │ │ │ │ │ │ ├──┼───┼─────┼───────┼──────┼────────┼────────┼──────┼───────────────────┤ │ 3 │吳王美│彰化商業銀│同右 │九十一年六月│CF │九萬二千元 │九十一年七月│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雀 │行江翠分行│ │三十日 │0000000 │ │一日 │ │ │ │ │ │ │ │ │ │ │ │ ├──┼───┼─────┼───────┼──────┼────────┼────────┼──────┼───────────────────┤ │ 4 │禾鑫企│台南區中小│同右 │九十一年六月│BN │三十八萬二千元 │九十一年七月│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業有限│企業銀行新│ │三十日 │0000000 │ │一日 │ │ │ │公司 │興分行 │ │ │ │ ! │ │ │ ├──┼───┼─────┼───────┼──────┼────────┼────────┼──────┼───────────────────┤ │ 5 │詮揚國│泛亞商業銀│同右 │九十一年八月│PB │四十二萬五千元 │九十一年八月│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際科技│行鼎強分行│ │十日 │0000000 │ │十二日 │ │ │ │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 6 │藍通實│華南商業銀│同右 │九十一年八月│GC │三十八萬七千六百│九十一年八月│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業股份│行雙園分行│ │二十一日 │0000000 │六十四元 │二十一日 │ │ │ │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