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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
麒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登祿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被告
元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賢
被告
甲○○即黃金昌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坤芳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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