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 原告
- 麒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登祿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士哲律師
- 被告
- 元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賢
- 被告
- 甲○○即黃金昌
- 訴訟代理人
-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坤芳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