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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共同代理人
相對人
裕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南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曾季國會計師(住高雄市○○區○○街一八九號)為裕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該公司自民國八十七年度至九十一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裕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所持有股份總數合計已達相對人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九以上。相對人於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有關各種表冊,交監察人查核並提出於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定有明文。茲因相對人之監察人陳文標為董事長之弟,無法行使監察之責,且相對人數年來並未依法召開股東會,即八十九年變更公司名稱時,亦未召開股東會,致公司股東無知悉公司運作情況,對於公司業務及財產情形,均一無所知,聲請人多次向相對人查詢,相對人均藉詞搪塞或置之不理,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八十七年度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等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選派曾季國會計師(住高雄市○○區○○街一八九號)為裕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該公司自民國八十七年度至九十一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向本院提出書面報告。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逸梅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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