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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
貴族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原告)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之變更、追加,除合於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情形外,在第二審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二、本件據被上訴人於答辯狀所載;「被告於一審時承認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售予大詠公司四仟一百五十台桌邊椅之事實,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及修正前專利法第八十九條,請求新台幣一百九十萬九千元之侵權損害賠償」,顯係就第一審請求之賠償金額於第二審提起追加之訴。經查,被上訴人於本院第二審所為追加之訴非但為上訴人不同意,且又無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無礙訴之變更、追加之情形,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文賢~B法官 王國忠~B法官 何清池

~B法院書記官 謝國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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