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執字第一二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毒聲執字第一二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厚華 男 三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被告謝厚華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五月某日起...」應更正為「被告謝厚華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五月某日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被告謝厚華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五月某日起...」,顯係「被告謝厚華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五月某日起...」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被告謝厚華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五月某日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B法官 孫玉文
~B書記官 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