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七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常福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丁○○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常福壓鑄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七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六分之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蘇 正 賢~B法 官 孫 玉 文~B法 官 楊 佳 祥

~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三萬二千四百五十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二千三百七十八元          │已扣除退還郵票費用  │
│                          │                          │新台幣三十四元      │
├─────────────┼─────────────┼──────────┤
│公示送達費用         │四十五元                │                    │
├─────────────┼─────────────┼──────────┤
│登報費用             │四百元                │                    │
├─────────────┼─────────────┼──────────┤
│合        計        │三萬五千二百七十三元      │          │
├─────────────┼─────────────┼──────────┤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六分之五  │二萬九千三百九十四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