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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三號

聲請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理人
楊衍冬
相對人
正群貿易有限公司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正群貿易有限公司等六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蘇 正 賢~B法 官 張 季 芬~B法 官 楊 佳 祥

~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二十七萬七千六百一十四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二千零三十六元            │已扣除退還郵票費用  │
│                          │                          │新台幣七十二元      │
├─────────────┼─────────────┼──────────┤
│合        計        │二十七萬九千六百五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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