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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灣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庚○○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慶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住
相對人
己○○ 住

         丙○○  住

         丁○○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零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所示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肆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費)  │壹仟零柒拾叁元        │原繳納三十四元郵票三│
│                          │                          │十五份,嗣退郵三份又│
│                          │                          │十五元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肆佰元              │                    │
├─────────────┼─────────────┼──────────┤
│共         計  │肆拾玖萬柒仟零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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