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灣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庚○○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慶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住
- 相對人
- 己○○ 住
丙○○ 住
丁○○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零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所示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肆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費) │壹仟零柒拾叁元 │原繳納三十四元郵票三│ │ │ │十五份,嗣退郵三份又│ │ │ │十五元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肆佰元 │ │ ├─────────────┼─────────────┼──────────┤ │共 計 │肆拾玖萬柒仟零捌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