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七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室
- 相對人
- 南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八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八一五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物,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貳張(號碼:KC0000000、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號碼:KA0000000),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號碼:KG0000000),總額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萬元,准以同額之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八十八年度裁全更(一)字第一號假扣押裁定,以新台幣(下同)二千一百四十萬八千二百二十七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前奉鈞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四七四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提供大眾銀行南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計二千一百五十萬元(號碼KC00000
00、KC0000000各壹張,面額各一千萬元,KA00000000張,面額一百萬元,KG00000000張,面額五十萬元),並以鈞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四四四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嗣聲請人以上開定存單將到期,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由,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經鈞院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裁定准許確定在案,聲請人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大眾銀行西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各為一千萬元二紙,一百萬元一紙,五十萬元一紙,號碼各為KC0000000、KC0000000、KA0000000、KG0000000」提供擔保,並經鈞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八0號提存在案,上開定期存單屆期,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請求鈞院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經鈞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00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則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以「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單面額一千萬元二張(號碼KC0000000、0000000)、一百萬元一張(號碼KA0000000)、五十萬元一張(號碼KG0000000)共四張,總額二千一百五十萬元」提供擔保,並經鈞院提存所製作九十一年存字第八一五號提存書准許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已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以同額之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上開擔保物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八年度裁全更(一)字第一號保全程序卷宗、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00號、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八一五號(內含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八0、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四四四三號、九十年度取字第一五七三號)提存卷宗查閱無訛,核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