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六號
- 聲請人
- 泛太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送達代收人
- 劉岱音律師
- 相對人
- 野村房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相對人
- 乙 ○ ○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曾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簽訂委託經營南區業務合約書,由乙○○在台南市設立野村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聲請人在臺灣南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及澎湖縣)招募及服務加盟店業務,惟臺灣南區部分加盟店,陸續與聲請人終止加盟契約,為明各加盟店與相對人有無積欠任何費用情事,以便退還各加盟店保證金,經聲請人以蘆竹錦興郵局第八五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催告於函到二十日內向聲請人陳報有無欠費事宜,逾期將逕退回保證金予各加盟店,然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該函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等各乙件及回執四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 碧 雀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