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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七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寧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對人
上又弘製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零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又弘製衣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蘇正賢計算書:(新台幣)

1、裁 判 費:一萬五千七百八十元。

2、郵資:三百八十九元。

3、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一萬六千三百零五元。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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