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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穎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住
相對人
乙○○ 住
相對人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穎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中新台幣二百六十六元已退還,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文賢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洪 淵 重 洪淵重~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台幣)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二萬六千一百六十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      │五百八十四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七十元         │                    │
├─────────────┼─────────────┼──────────┤
│共         計  │二萬六千九百十四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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