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四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庚○○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新豐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壬○○
- 相對人
- 丁○○
甲○○
癸○○
丙○○○
辛○○
乙○○○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十五萬零七百零一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一千零七十八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三百七十四元 │ │ ├─────────────┼─────────────┼──────────┤ │共 計 │十五萬二千一百五十三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