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興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 碧 雀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七千九百八十九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  │四百零四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
│共         計  │八千四百九十五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