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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丙○○ 住台北市○○○路四三之六號
台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五之一號十五樓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二七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處分案卷查閱屬實,並經查明兩造尚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明確,從而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B法官 林逸梅~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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