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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六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六二號

聲請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普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郵局新南支局第三四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郵局新南支局第三四六號存證信函為終止信託契約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合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何清池

~B法院書記官 謝國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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