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 原告
- 良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勝光裝飾銘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右原告與被告翔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良英股份有限公司、勝光裝飾銘標股份有限公司依序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叁佰叁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柒
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倘原告良英股份有限公司、勝光裝飾銘標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各該應繳納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各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