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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協美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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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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