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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

原告
春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貳拾叁元陸角,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並陳明本件請求權之基礎(如係貨款請求權或係票款請求權或其他)。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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