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灣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補充理由狀(三)繕本,被告應提出答辯三狀繕本各送交對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童來好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